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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6 年度訴字第 43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2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3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奕麟       黃美珠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耐用富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健銘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 年12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57,34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211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政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