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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6 年度訴字第 52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4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52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周昱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樂馳汽車事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 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3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上訴聲明,並繳納上訴裁 判費,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價額繳納裁判費,並以上 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 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1 條第1 項第3 款分 別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 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 ,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 條第2 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提出之上訴狀,未依首開法條規定表明上 訴聲明,亦未繳納裁判費。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 日內,提出載明上訴聲明(即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 ,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之書狀及繕本,並按其上訴 聲明範圍內訴訟標的之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 定,補繳上訴裁判費(如其就敗訴部分全部上訴,其訴訟標 的之金額為新臺幣4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7,275 元,如非全部上訴,請自行核算),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 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忠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沈育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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