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52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周昱成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樂馳汽車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鍾炳煌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3 月29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應依
訴訟標的金額繳納
裁判
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定有明文,並應依同法第
441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以上訴狀表明
上訴聲明,此為提起
上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
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表明
上訴聲明,經本院於民國107年4月18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
送達後5日內補正,
上開裁定業於同年4月24日送達上訴人,
然上訴人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
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收費答
詢表查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
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
可稽,是本件上訴自
非合法,應
予駁回。
三、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忠霖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沈育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