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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6 年度訴字第 73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10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735號 原   告 喜時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元翰 訴訟代理人 黃繼岳律師       林雅娸律師       林錦賢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林喬尉背信案件,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 定移送(105年度附民字第289號)前來,依同條第2項規定,固 應免納裁判費。然所應免納裁判費之範圍,以移送前之附帶民事 訴訟為限,一經移送同院民事庭,即應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 如原告於移送民事庭後,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擴張應受判決事項 之聲明,超過移送前所請求之範圍者,就超過移送前所請求之範 圍部分,仍有繳納裁判費之義務(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781號 判例要旨參照)。查本院106年度簡字第16號刑事判決及附件檢 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原告因被告犯罪而得請求回復損害之範圍, 僅限於被告介紹訴外人新和香精緻烘焙廠與他人聯繫由他人承作 消毒工程致生損害於原告部分。至原告請求被告賠償(即原告主 張被告介紹如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附表所載除新和香精緻烘焙廠 以外之廠商施作消毒工程,致其所受損害)18萬元部分,因前 揭刑事案件犯罪所受損害,固不得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然原 告於移送民事庭後仍具狀主張請求該部分賠償,且表明以訴之追 加之方式補正之(本院卷第57、60、61、65、71、72頁),上開規定及說明,核定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8萬元,應繳第一審 裁判費1,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月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吳帛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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