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735號
原 告 喜時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梁元翰
訴訟代理人 黃繼岳
律師
林雅娸律師
林錦賢
上列原告因與
被告林喬尉背信案件,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依
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
定移送(105年度附民字第289號)前來,依同條第2項規定,固
應免納
裁判費。然所應免納裁判費之範圍,以移送前之附帶民事
訴訟為限,一經移送同院
民事庭,即應
適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
如原告於移送民事庭後,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擴張應受判決事項
之聲明,超過移送前所請求之範圍者,就超過移送前所請求之範
圍部分,仍有繳納裁判費之義務(最高法院76年
台上字第781號
判例
要旨參照)。查本院106年度簡字第16號刑事判決及附件檢
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原告因被告犯罪而得請求回復損害之範圍,
僅限於被告介紹訴外人新和香精緻烘焙廠與他人聯繫由他人承作
消毒工程致生損害於原告部分。至原告請求被告賠償(即原告主
張被告介紹如附帶民事訴訟
起訴狀附表
所載除新和香精緻烘焙廠
以外之廠商施作消毒工程,致其所受損害)18萬元部分,因
非前
揭刑事案件犯罪所受損害,固不得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然原
告於移送民事庭後仍具狀主張請求該部分賠償,且表明以訴之追
加之方式補正之(本院卷第57、60、61、65、71、72頁),
爰依
上開規定及說明,核定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8萬元,應繳第一審
裁判費1,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月雯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吳帛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