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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6 年度訴字第 7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1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76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雲鵬 訴訟代理人 陳建全 被   告 典高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高瑞堂 被   告 陳淑娥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 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民事訴訟法 第28條第1 項、第24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兩造就系爭借貸契約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已合意由臺灣 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有卷附授信契約書第18條可稽。依民事訴 訟法第24條第1 項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 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 送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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