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76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雲鵬
訴訟代理人 陳建全
被 告 典高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高瑞堂
被 告 陳淑娥
上列
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當事人得以
合意定第一審管轄
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
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民事訴訟法
第28條第1 項、第24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
兩造就
系爭借貸契約
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已合意由臺灣
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有卷附授信契約書第18條
可稽。依民事訴
訟法第24條第1 項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
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
送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