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773號
原 告 大維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錢瑞偉
訴訟代理人 翁自清
被 告 林植棋(兼林文城之
承受訴訟人)
林培坤(兼林文城之承受訴訟人)
林俊賢(兼林文城之承受訴訟人)
林文昌(兼林文城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被告林植棋、林培坤、林俊賢、林文昌為被告林文城之
承受訴訟人
續行訴訟。
理 由
本件被告林植棋、林培坤、林俊賢、林文昌(下稱被告林植棋等
4 人)之被
繼承人即被告林文城於本院判決前死亡,應由其
繼承
人即被告林植棋等4 人承受訴訟,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78 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大為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葉乙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