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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6 年度訴字第 82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12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824號 原   告 御承汽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巫奕澤(原名:巫智銑) 訴訟代理人 呂其昌律師 被   告 全國通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崇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11月8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附表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筠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芝箖 附表: ┌──────┬────────────────────────────┐ │應更正處 │應更正之記載 │ ├──────┼────────────────────────────┤ │原判決事實及│原記載 │ │理由欄貳、三├────────────────────────────┤ │第11行 │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 │ │ ├────────────────────────────┤ │ │更正後記載 │ │ ├────────────────────────────┤ │ │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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