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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6 年度訴字第 82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6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829號 原   告 文顥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孝民 訴訟代理人 陳學驊律師 上列追加原告與被告多航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經核其追加 後之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貳佰貳拾叁萬肆仟叁佰 貳拾玖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萬叁仟壹佰柒拾陸元,原告僅繳 納貳萬壹仟柒佰玖拾元,尚欠壹仟叁佰捌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追加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 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追加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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