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829號
原 告 文顥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孝民
訴訟代理人 陳學驊
律師
上列追加原告與
被告多航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經核其追加
後之
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貳佰貳拾叁萬肆仟叁佰
貳拾玖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貳萬叁仟壹佰柒拾陸元,原告僅繳
納貳萬壹仟柒佰玖拾元,尚欠壹仟叁佰捌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追加原告於收受
本件裁定送達
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追加
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