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844號
原 告 魏崇智
訴訟
代理人 趙友貿
律師
複代理人 黃懷瑩律師
被 告 仕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紹玲
訴訟代理人 阮天助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給付遲延利息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認有再調查證據之必要,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
年12月12日下午2時55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月雯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帛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