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6 年度訴字第 84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3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遲延利息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844號 上 訴 人 魏崇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仕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遲延利息等 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2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上訴聲明,並繳納上訴裁 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並以上 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 之聲明,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 441條第1項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 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 亦有明定。 二、查上訴人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並未載明對於原判決不服 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亦未繳納上訴裁判費。 茲依上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 上訴聲明,並按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16之規定,補繳上訴裁判費【如上訴人對原判決敗訴部分 全部不服,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萬5,459元 (本院卷第200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925元,如非就敗 訴部分全部上訴,請自行核算】,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上 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月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吳帛芹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