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844號
上 訴 人 魏崇智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仕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給付遲延利息等
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2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
上訴聲明,並繳納上訴
裁
判費,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上訴。
理 由
一、
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
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並以上
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
之聲明,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
441條第1項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
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
,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
亦有明定。
二、查上訴人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並未載明對於原判決不服
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亦未繳納上訴裁判費。
茲依
上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
上訴聲明,並按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16之規定,補繳上訴裁判費【如上訴人對原判決敗訴部分
全部不服,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萬5,459元
(本院卷第200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925元,如
非就敗
訴部分全部上訴,請自行核算】,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上
訴。
三、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月雯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吳帛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