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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6 年度訴字第 8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2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89號 原   告 鈞鴻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良 訴訟代理人 蕭明哲律師 被   告 睿庭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博昌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公司所在地係在高雄市○○區○○○路○○○ 號00樓 ,此有經濟部商業司公司資料查詢公司基本資料乙份可按( 見本院卷第28頁),依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之規定,自 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 ,顯係違誤,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陳弘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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