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89號
原 告 鈞鴻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蔡良
訴訟代理人 蕭明哲
律師
被 告 睿庭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博昌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公司所在地係在高雄市○○區○○○路○○○ 號00樓
,此有經濟部商業司公司資料查詢公司基本資料乙份
可按(
見本院卷第28頁),依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之規定,自
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
,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瓊雯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陳弘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