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911號
原 告 喬富整合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羅方妤
被 告 紅威媒體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美鳳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
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
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
明文。
二、
經查,本件被告公司所在地係在臺北市○○區○○路0 段00
0 巷000 號,此有被告公司基本資料查詢表附卷
可稽(見本
院卷第176 頁);原告復未主張有何
合意管轄之約定或
特別
審判籍規定之
適用。依
前揭法條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
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
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
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菊珍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淑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