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93號
原 告 鴻易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淑真
被 告 弘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
人 黃益正
上列
當事人間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此觀民事
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規定自明。又提起民事訴訟,
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
乃必須具備
之程式。
二、
經查,原告所提損害賠償事件,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 萬元
,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12月21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7日由原告之
送達代收人收受
,有送達證書
可佐。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有本院查詢簡答表
及答詢表
可稽,依
上開說明,原告之訴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
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昌義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許巧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