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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撤回起訴
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6 年度訴字第 98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10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983號 原   告 伯信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閻傑漢 原   告 哈可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鳳娜 原   告 均懋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吳智香 原   告 樂派對商店即廖國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炳烽律師 複 代理人 賴鴻齊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宏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江秋弘間請求損害賠償 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萬2,977元。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原告具狀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後,其 訴訟標的金額為472萬7,95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7,827元, 扣除已繳納之3萬2,977元外,原告尚應補繳1萬4,85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月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帛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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