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983號
原 告 伯信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閻傑漢
原 告 哈可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鳳娜
原 告 均懋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吳智香
原 告 樂派對商店即廖國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炳烽
律師
複 代理人 賴鴻齊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宏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江秋弘間請求
損害賠償
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萬2,977元。
惟
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原告具狀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後,其
訴訟標的金額為472萬7,95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7,827元,
扣除已繳納之3萬2,977元外,原告尚應補繳1萬4,85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月雯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帛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