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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撤回起訴
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6 年度訴字第 98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1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983號 上 訴 人  宏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江秋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伯信有限公司、哈可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均懋貿易有限公司、廖國智即樂派對商店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10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上訴利益之金額為新臺幣肆佰陸拾捌萬柒仟壹佰叁拾 貳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柒萬壹仟壹佰肆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月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帛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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