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983號
上 訴 人 宏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
代理人 江秋弘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伯信有限公司、哈可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均懋貿易有限公司、廖國智即樂派對商店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10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
本件上訴利益之金額為新臺幣肆佰陸拾捌萬柒仟壹佰叁拾
貳元,應徵
裁判費新臺幣柒萬壹仟壹佰肆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月雯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帛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