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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6 年度重勞訴字第 1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1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職災補償費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勞訴字第11號 原   告 徐寶玉       陳玉蘭       李冠論       李冠宏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孟秀律師 被   告 科泰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安寧 訴訟代理人 吳宜財律師 複代理人  謝玉山律師 被   告 冠森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賢士 被   告 良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耀德 被   告 黃得良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謝松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災補償費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11 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定於同年12月2 日宣判,茲因兩造陳明已 就和解金額達成合意,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稽再開 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世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婉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