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重
勞訴字第11號
原 告 徐寶玉
陳玉蘭
李冠論
李冠宏
共 同
訴訟
代理人 陳孟秀
律師
被 告 科泰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安寧
訴訟代理人 吳宜財律師
複代理人 謝玉山律師
被 告 冠森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賢士
被 告 良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耀德
被 告 黃得良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謝松樹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災補償費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11
月18日
言詞辯論終結,定於同年12月2 日
宣判,茲因
兩造陳明已
就和解金額達成
合意,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在卷
可稽,
爰命
再開
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世源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婉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