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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6 年度重勞訴字第 1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5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退休金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勞訴字第15號 上 訴 人 陳淑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信孚產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退休金 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上訴聲明,並繳納上訴裁 判費,逾期不補正,以裁定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並以上 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 更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1 條第1 項第3 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 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 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亦有明 定。 二、查上訴人提出之上訴狀,並未載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 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亦未繳納裁判費。茲依上開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7 日內,補正上訴聲明,並按 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補 繳上訴裁判費(如其就敗訴部分全部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應 為新臺幣〈下同〉8,368,06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5,79 4 元,並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暫免徵收依民事訴 訟法所定裁判費之2 分之1 後,上訴人應繳納之第二審裁判 費為80,670元【計算式:125,794 -(000000×0000000/00 00000 ×1/2 )=80670 ,元以下4 捨5 入】,如全部上 訴,請自行核算),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上訴。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莉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蔡秉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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