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重
勞訴字第15號
上 訴 人 陳淑完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信孚產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退休金
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
上訴聲明,並繳納上訴
裁
判費,
逾期不補正,以裁定
駁回上訴。
理 由
一、
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
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並以上
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
更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1 條第1 項第3
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
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
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亦有明
定。
二、查上訴人提出之上訴狀,並未載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
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亦未繳納裁判費。茲依
上開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7 日內,補正上訴聲明,並按
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補
繳上訴裁判費(如其就敗訴部分全部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應
為新臺幣〈下同〉8,368,06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5,79
4 元,並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暫免徵收依民事訴
訟法所定裁判費之2 分之1 後,上訴人應繳納之第二審裁判
費為80,670元【計算式:125,794 -(000000×0000000/00
00000 ×1/2 )=80670 ,元以下4 捨5 入】,如
非全部上
訴,請自行核算),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上訴。
三、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莉莉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蔡秉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