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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6 年度重勞訴字第 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1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勞訴字第9號 原   告 王誌忠 訴訟代理人 賀華谷律師 被   告 石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高麗娜 被   告 李銘村 追加被 告 李泓毅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吳麒律師       柯政延律師 複代理 人 田琳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 2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尚有調查必要,爰命再開辯論,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4   日          民事勞工法庭法 官 方鴻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陳紀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