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重
勞訴字第9號
原 告 王誌忠
訴訟
代理人 賀華谷
律師
被 告 石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高麗娜
被 告 李銘村
追加被 告 李泓毅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吳麒律師
柯政延律師
複代理 人 田琳琳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
2月21日
言詞辯論終結,茲尚有調查必要,
爰命
再開辯論,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4 日
民事勞工法庭法 官 方鴻愷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陳紀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