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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6 年度重訴字第 10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11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履行契約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06號 上 訴 人 茂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天來 訴訟代理人 朱瑞陽律師       陳逸帆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新蛋股份有限公司間履行契約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 年9 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美金貳拾壹萬柒仟零玖拾元, 折合新台幣陸佰玖拾捌萬伍仟叁佰零伍元【計算式:217,090x32 .177《即上訴人於民國105 年11月21日起訴時臺灣銀行牌告美金 兌換臺幣之匯率》=6,985,305 (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萬伍仟叁佰零壹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弘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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