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06號
上 訴 人 茂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天來
訴訟代理人 朱瑞陽
律師
陳逸帆律師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新蛋股份有限公司間履行契約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 年9 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美金貳拾壹萬柒仟零玖拾元,
折合新台幣陸佰玖拾捌萬伍仟叁佰零伍元【計算式:217,090x32
.177《即上訴人於民國105 年11月21日起訴時臺灣銀行牌告美金
兌換臺幣之匯率》=6,985,305 (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
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萬伍仟叁佰零壹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瓊雯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弘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