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09號
原 告 鴻實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
代 理 人 張鴻遠
原 告 賴金水
金讚投資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 理 人 黃君婷
原 告 永麒投資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 理 人 張仲可
原 告 張季餘
鄭文僑
吳沐珊
上列原告7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炳坤
律師
楊智全律師
被 告 弘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益正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投資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
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原告原
聲請對被告核發
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
期間對
支付命令聲明
異議,視為起訴,原告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
本院於民國106年1月24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該項裁
定已於106年2月2日送達原告,有該裁定、送達證書附卷
可
憑。
三、原告逾期
迄今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多元化案
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各1份在卷
可稽,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
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月雯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帛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