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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6 年度重訴字第 10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2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返還投資款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09號 原    告 鴻實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 理 人 張鴻遠 原    告 賴金水        金讚投資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 理 人 黃君婷 原    告 永麒投資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 理 人 張仲可 原    告 張季餘        鄭文僑        吳沐珊 上列原告7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炳坤律師        楊智全律師 被   告  弘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益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投資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原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對 支付命令聲明異議,視為起訴,原告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 本院於民國106年1月24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該項裁 定已於106年2月2日送達原告,有該裁定、送達證書附卷可 憑。 三、原告逾期迄今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多元化案 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各1份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 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月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帛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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