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31號
原 告 祥安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彥錫
訴訟代理人 洪翰今
律師
被 告 陸軍後勤指揮部
法定代理人 房茂宏
訴訟代理人 彭建寧律師
李宗哲律師
許苑律師
鄭景丞
謝文健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 年7 月16日上午11時,在
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瓊雯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淑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