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31號
上 訴 人 祥安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彥錫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陸軍後勤指揮部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
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 年9 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玖佰柒拾玖萬貳仟
伍佰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貳拾柒萬玖仟參佰陸拾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瓊雯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劉淑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