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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6 年度重訴字第 13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1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31號 上 訴 人 祥安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彥錫 被上訴 人 陸軍後勤指揮部 法定代理人 吳慶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9 月21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 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定有明文,此為必須具備 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07 年10月18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 此項裁定已於107 年10月2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瓊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劉淑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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