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62號
原 告 洪崧閔
訴訟
代理人 黃國倫
熊治璿
律師
上一人
複代理人 熊霈淳律師
被 告 銓閎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秀蓁
訴訟代理人 翁嘉君律師
蘇家宏律師
被 告 潘俊榮
訴訟代理人 陳尹章律師
複代理人 周冠豪律師
被 告 陳慶彬
訴訟代理人 吳素玲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 年9 月9 日下午4 時,在
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嘉慧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書記官 林瀚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