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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6 年度重訴字第 16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9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62號 原   告 洪崧閔 訴訟代理人 黃國倫       熊治璿律師 上一人 複代理人  熊霈淳律師 被   告 銓閎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秀蓁 訴訟代理人 翁嘉君律師       蘇家宏律師 被   告 潘俊榮 訴訟代理人 陳尹章律師 複代理人  周冠豪律師 被   告 陳慶彬 訴訟代理人 吳素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 年9 月9 日下午4 時,在 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嘉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書記官 林瀚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