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69號
原 告 莊凱
旋
訴訟
代理人 沈達
律師
被 告 奇利葳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銘勳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當事人得以
合意定第一審
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
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民事
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第24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
經查,本件原告與被告就
系爭經紀合約所生爭議,業以文書
約定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卷附藝術家
經紀合約書
可參(本院卷第25、26頁),
揆諸前揭規定,自
應由該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
違誤,
爰依職權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馬傲霜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洪忠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