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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6 年度重訴字第 16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4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69號 原   告 莊凱旋 訴訟代理人 沈達律師 被   告 奇利葳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銘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 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民事 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第24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與被告就系爭經紀合約所生爭議,業以文書 約定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卷附藝術家 經紀合約書可參(本院卷第25、26頁),揆諸前揭規定,自 應由該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 違誤,爰依職權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馬傲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洪忠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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