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229號
原 告 太陸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進賢
訴訟代理人 何佩娟
律師
被 告 崗古室內裝修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昭舜
上列
當事人間確認
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被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提出書狀說明逾期未提出
答
辯狀之理由。
理 由
一、當事人未依民事訴訟法第267 條之規定提出書狀或聲明證據
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職權命該當事人以書狀說明其理由,為
民事訴訟法第268 條之2 第1 項所明定。
二、本院於民國106 年5 月23日函命被告於收受函文30日內提出
答辯狀,並以
繕本或影本直接原告,
上開通知函已於106 年
6 月19日送達被告,有送達證書(見本院卷第52頁)為證。
詎被告
迄今仍未提出上開書狀,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68 條之
2 第1 項規定,
依職權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
提出書狀說明逾期未提出上開書狀之理由。
三、如未依規定說明者,依民事訴訟法第268 條之2 第2 項規定
,被告不得再為上開書狀內容之主張,或由本院於判決時依
全辯論意旨斟酌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68 條之2 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冠宜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洪甄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