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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6 年度重訴字第 22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8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確認債權存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229號 原   告 太陸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進賢 訴訟代理人 何佩娟律師 被   告 崗古室內裝修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昭舜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被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提出書狀說明逾期未提出答 辯狀之理由。 理 由 一、當事人未依民事訴訟法第267 條之規定提出書狀或聲明證據 者,法院得依聲請或職權命該當事人以書狀說明其理由,為 民事訴訟法第268 條之2 第1 項所明定。 二、本院於民國106 年5 月23日函命被告於收受函文30日內提出 答辯狀,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原告,上開通知函已於106 年 6 月19日送達被告,有送達證書(見本院卷第52頁)為證。 被告今仍未提出上開書狀,依民事訴訟法第268 條之 2 第1 項規定,依職權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 提出書狀說明逾期未提出上開書狀之理由。 三、如未依規定說明者,依民事訴訟法第268 條之2 第2 項規定 ,被告不得再為上開書狀內容之主張,或由本院於判決時依 全辯論意旨斟酌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68 條之2 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冠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洪甄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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