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6 年度重訴字第 23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9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價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23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通國防護裝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勝賢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國防部 法定代理人 嚴德發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6月29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166,964,86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11,503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 人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政毅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