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287號
原 告 休閒國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傅信欽
訴訟代理人 蔡慶文
律師
被 告 Easyway Franchising Pty.Ltd
法定代理人 許書銘
訴訟代理人 葉日青律師
複代理人 李偉琪律師
訴訟代理人 姜 萍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確認合約合法終止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1 月
5 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
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主文欄第五項關於「本判決第一項」之記載
,均應更正為「本判決第二項」。
事實及理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
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昌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 元(但如對於原判決已合法
上訴者,
本件不得抗
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呂子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