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308號
上 訴 人 吳炳欽
即 原 告
原 告 林明信
原 告 江文章
原 告 劉啟旭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根登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
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3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
本件上訴聲明範圍內之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貳仟萬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貳拾捌萬貳仟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
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上訴狀,未據記載上訴理由,亦應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補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妙蓁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洪忠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