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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6 年度重訴字第 30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4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308號 上 訴 人 吳炳欽 即 原 告 原   告 林明信 原   告 江文章 原   告 劉啟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根登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 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3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上訴聲明範圍內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貳仟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拾捌萬貳仟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上訴狀,未據記載上訴理由,亦應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補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妙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洪忠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