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313號
原 告 金鋒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謝東峰
被 告 永泓洋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瑞萍
被 告 蓮園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福森
被 告 劉國泰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
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原告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
惟
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
嗣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6 月30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
該項裁定已於同年7 月6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
。
三、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有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多元化案件繳費
狀況查詢清單
可按,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絲鈺雲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郭如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