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6 年度重訴字第 32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8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328號 上 訴 人 陳碧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吉泉電子工業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 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6月30日本院第一審 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1,356 萬3,466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萬7, 12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筠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陳芝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