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328號
上 訴 人 陳碧足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吉泉電子工業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侵權
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6月30日本院第一審
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1,356 萬3,466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萬7,
12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筠雅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陳芝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