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44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嘉基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振東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吉丞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伯陽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御揚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慧金
被 上訴 人
即 原 告 曹晉魁
上列
當事人間確認
債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7月
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人嘉基開發
建設有限公司上訴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2,561,352
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843,924元;上訴人吉丞建設股份有限公
司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62,561,35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43,
924元;上訴人御揚開發建設有限公司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29,
528,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07,796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件裁
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政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