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46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國防醫學院三軍總醫院
法定
代理人 蔡建松
訴訟代理人 杜冠民
律師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臺灣愛可芮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政欣
訴訟代理人 徐履冰律師
范嘉倩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排除侵害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0月3
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額核定
為新臺幣(下同)1,278,640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二
審
裁判費20,50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
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錦秀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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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品項 │單位│數量│ 價額(20元/公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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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鉛磚屏蔽59,932公斤 │ 式 │ 1 │ 1,198,64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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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輻防門片2,000公斤 │ 片 │ 2 │ 80,000元 │
├──┴──────────┴──┴──┼─────────┤
│總計訴訟標的價額(新臺幣) │1,278,640元 │
└───────────────────┴─────────┘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政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