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476號
上 訴 人
兼被
上訴人 吉泉電子工業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泰洋
被 上訴 人
兼 上訴 人 陳碧足
上列
當事人間
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9月6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人兼被上訴人
吉泉電子工業廠股份有限公司就本訴提起上訴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23,870,635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333,216元;
被上訴人兼上訴人陳碧足就本訴及
反訴所提起上訴之訴訟標的金
額分別為18,194,988元、95萬元,各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58,240
元、15,525元,合計應徵273,765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件裁定送
達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政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