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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撤回起訴
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6 年度重訴字第 47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0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476號 上 訴 人 兼被上訴人 吉泉電子工業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泰洋 被 上訴 人 兼 上訴 人 陳碧足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9月6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兼被上訴人 吉泉電子工業廠股份有限公司就本訴提起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23,870,63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3,216元; 被上訴人兼上訴人陳碧足就本訴及反訴所提起上訴之訴訟標的金 額分別為18,194,988元、95萬元,各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58,240 元、15,525元,合計應徵273,765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件裁定送 達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政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