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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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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6 年度重訴字第 50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4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500號 上 訴 人 尚馬電聲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修宇 上 訴 人 余南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維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東莞維升電子製 品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 年 2 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 的金額為美金肆拾肆萬伍仟肆佰零玖元壹角貳分,依起訴時(即 被上訴人支付命令聲請日106 年8 月15日)臺灣銀行牌告美金兌 換新臺幣現金賣出匯率30.477計算,折合為新臺幣壹仟叁佰伍拾 柒萬肆仟柒佰叁拾肆元(計算式:445,409.12×30.477=13,574 ,734,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玖萬柒 仟貳佰伍拾陸元,扣除已繳之新臺幣叁仟元,尚欠新臺幣壹拾玖 萬肆仟貳佰伍拾陸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萍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劉翊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