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500號
上 訴 人 尚馬電聲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劉修宇
上 訴 人 余南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維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東莞維升電子製
品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 年
2 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
訴訟標
的金額為美金肆拾肆萬伍仟肆佰零玖元壹角貳分,依起訴時(即
被上訴人
支付命令聲請日106 年8 月15日)臺灣銀行牌告美金兌
換新臺幣現金賣出匯率30.477計算,折合為新臺幣壹仟叁佰伍拾
柒萬肆仟柒佰叁拾肆元(計算式:445,409.12×30.477=13,574
,734,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壹拾玖萬柒
仟貳佰伍拾陸元,扣除已繳之新臺幣叁仟元,尚欠新臺幣壹拾玖
萬肆仟貳佰伍拾陸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
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萍萍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劉翊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