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504號
原 告 文怡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香谷
訴訟代理人 林宏信
律師
蔡宜蓁律師
被 告 國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子寬
訴訟代理人 陳國雄律師
複 代理人 李孟璟
訴訟代理人 連孟惠
上列
當事人間
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原告起訴時未就第三、四
項聲明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原告第三、四項聲明之
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9,433 萬4,234 元(計算式:712 萬5,734 元
+8,720 萬8,500 元=9,433 萬4,234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84萬2,19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筠雅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芝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