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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6 年度重訴字第 50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6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504號 原   告 文怡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香谷 訴訟代理人 林宏信律師       蔡宜蓁律師 被   告 國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子寬 訴訟代理人 陳國雄律師 複 代理人 李孟璟 訴訟代理人 連孟惠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原告起訴時未就第三、四 項聲明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第三、四項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9,433 萬4,234 元(計算式:712 萬5,734 元 +8,720 萬8,500 元=9,433 萬4,234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84萬2,19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筠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芝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