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504號
上 訴 人 文怡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香谷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
債務人異議之訴
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12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9,433 萬4,233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6 萬3,288 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筠雅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陳芝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