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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6 年度重訴字第 50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2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504號 上 訴 人 文怡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香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 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12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9,433 萬4,233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6 萬3,288 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筠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陳芝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