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514號
上 訴 人 金鑛連鎖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何宗原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普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繳納上訴
裁判費新臺幣155,28
0 元,逾期未補正,以裁定
駁回。
理 由
一、
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
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6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
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
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
觀諸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自明。
二、
經查,
本件上訴人就敗訴部分提起上訴,其上訴利益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1,039萬8,64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萬5,
2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予駁回。
三、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莉莉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黃湘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