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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6 年度重訴字第 53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0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確認股東會決議不成立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537號 上 訴 人 季漢謙       宣秀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緯力紡織股份有限公司等間確認股東會決 議不成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 年9 月25日本院第一 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1,004 萬5,000 元(計算式:165 萬元+165 萬元+165 萬元+165 萬元+152 萬元+192 萬5,000 元=1,004 萬5,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萬66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7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菊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淑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