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537號
上 訴 人 季漢謙
宣秀珍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緯力紡織股份有限公司等間確認股東會決
議不成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 年9 月25日本院第一
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1,004 萬5,000 元(計算式:165 萬元+165 萬元+165
萬元+165 萬元+152 萬元+192 萬5,000 元=1,004 萬5,000
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5萬66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7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菊珍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淑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