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592號
上 訴 人 江怡霖
被
上訴 人 康馥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謝財貴
被 告 張立信
被 告 翠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温翠眉
被 告 吳邦聲
上列
當事人間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8 月10日本
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
納
裁判費,此為提起上訴必須具備之程式。上訴人經命補繳
裁判費而未依限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依同法第442 條第
2 項規定,以裁定駁回其上訴。
二、
經查,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07 年9 月7 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
,該裁定已於同年月12日送達予上訴人陳報之
送達代收人收
受,有送達證書
可稽。上訴人逾期
迄未補正,有本院查詢簡
答表及答詢表
可佐,其上訴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昌義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呂子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