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重訴更一字第5號
原 告 林慶雲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靖天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靖天娛樂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
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
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仟伍佰萬元,應繳
裁判費新台幣壹拾肆萬
肆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
台幣壹拾肆萬叁仟伍佰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
,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梅欽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胡文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