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年度金字第2號
聲 請 人 百徽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因與
相對人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聲請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0年6月11日所為之判決,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原判決原本及
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
被告「百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百徽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大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