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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6 年度除字第 11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2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11號 聲 請 人 中菲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斯威 代 理 人 李心怡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2月20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51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12月26日屆滿,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菊珍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淑敏 ┌─────────────────────────────────────────────────────┐ │支票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11號│ ├─┬────────┬─────────┬──────────┬───────┬─────┬───────┤ │編│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 票 面 金 額 │ 支票號碼 │ 發 票 日 期 │ │號│ │ │ │ (新臺幣) │ │ ( 或到期日) │ ├─┼────────┼─────────┼──────────┼───────┼─────┼───────┤ │1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第一金證券股份有限公│92,800元 │KB0000000 │103年3月26日 │ │ │有限公司新湖分公│限公司新湖分公司 │司 │ │ │ │ │ │司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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