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11號
聲 請 人 中菲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莊斯威
代 理 人 李心怡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2月20日
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514號
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
期間,已於民國105年12月26日屆滿,
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菊珍
以上
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淑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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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1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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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 票 面 金 額 │ 支票號碼 │
發 票 日 期 │
│號│ │ │ │ (新臺幣) │ │ ( 或到
期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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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第一金證券股份有限公│92,800元 │KB0000000 │103年3月26日 │
│ │有限公司新湖分公│限公司新湖
分公司 │司 │ │ │ │
│ │司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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