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139號
聲 請 人 陳墩仁
陳墩義
兼 共 同
代 理 人 陳墩禮
聲 請 人 陳麗妃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3 月27日
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台灣第一劇場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521號
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
期間,已於民國106 年1 月29日屆滿,
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瓊雯
以上
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弘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