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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6 年度除字第 139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3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139號 聲 請 人 陳墩仁       陳墩義 兼 共 同 代 理 人 陳墩禮 聲 請 人 陳麗妃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3 月27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台灣第一劇場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52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 年1 月29日屆滿,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瓊雯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弘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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