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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6 年度除字第 183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4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183號 聲 請 人 文翔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柏桐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4月19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票據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71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3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佳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鄭伊汝 附表 ┌─┬────┬────┬────┬─────┬─────┬───────┐ │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 受款人 │ 支票號碼 │ 票面金額 │ 發票日 │ │號│ │ │ │ │(新臺幣)│ (或到期日) │ ├─┼────┼────┼────┼─────┼─────┼───────┤ │1 │鎔昌企業│合作金庫│文翔企業│CG0000000 │11,876元 │105年9月15日 │ │ │有限公司│商業銀行│有限公司│ │ │ │ │ │周志鵬 │股份有限│ │ │ │ │ │ │ │公司大湖│ │ │ │ │ │ │ │分公司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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