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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6 年度除字第 268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6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268號 聲 請 人 博盟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玲玲 代 理 人 吳佳宜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5 月31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鈞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50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 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 此聲請宣告該如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經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50號 公示催告在案,且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 年5 月4 日屆滿,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等情,亦經本院依 職權調卷查明屬實,則聲請人之聲請,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筱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陳建宇 ┌─────────────────────────────────────────────────────┐ │附表: 106 年度除字第268號│ ├─┬────────┬─────────┬──────────┬───────┬─────┬───────┤ │編│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 票 面 金 額 │ 支票號碼 │ 發 票 日 期 │ │號│ │ │ │ (新臺幣) │ │ │ ├─┼────────┼─────────┼──────────┼───────┼─────┼───────┤ │1 │聯映廣告有限公司│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博盟實業有限公司 │14,805元 │ND0000000 │106 年1 月10日│ │ │ │限公司樟樹灣分公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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