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268號
聲 請 人 博盟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莊玲玲
代 理 人 吳佳宜
上列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5 月31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
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
鈞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50號
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
紙在案,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
此聲請宣告該如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
經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50號
公示催告在案,且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 年5 月4
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
等情,亦經本院
依
職權調卷查明屬實,則聲請人之聲請,
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
二、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筱蓉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陳建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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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6 年度除字第26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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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 票 面 金 額 │ 支票號碼 │
發 票 日 期 │
│號│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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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聯映廣告有限公司│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博盟實業有限公司 │14,805元 │ND0000000 │106 年1 月10日│
│ │ │限公司樟樹灣
分公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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