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288號
聲 請 人 知能先進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元森
代 理 人 黃慧華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6 月26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818號
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
期間,已於民國106 年4 月6 日屆滿,
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子琪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紀元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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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支票附表:106 年度除字第28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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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 票 面 金 額 │ 支票號碼 │
發 票 日 期 │
│號│ │ │ │ (新臺幣) │ │ ( 或到
期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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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知能先進有限公司│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 │ 80,000元 │ BD0000000│104 年3月24 日│
│ │李元森 │限公司內湖
分公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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