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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6 年度除字第 28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7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除字第288號 聲 請 人 知能先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元森 代 理 人 黃慧華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6 月30日 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附表所示。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附表所示誤寫之顯然錯誤, 依聲請人之聲請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子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紀元 附表 ┌───────────┬─────────┬─────────┐ │應更正處 │ 原記載 │ 更正後記載 │ ├───────────┼─────────┼─────────┤ │原判決附表「付款人」欄│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 │ │限公司內湖分公司 │限公司南內湖分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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