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294號
聲 請 人 鵬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方秀卿
代 理 人 方素蘭
上列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7 月5 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22號
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
期間,已於民國106 年5 月10日屆滿,
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筠雅
以上
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芝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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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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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發票日 │
│號│ │ │ │(新臺幣) │ │(或到
期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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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鵬友企業有限公司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未記載│161,400元 │GA0000000 │104年10月31日 │
│ │(負責人:方秀卿) │限公司建成
分公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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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同上 │同上 │同上 │103,950元 │GA0000000 │104年11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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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同上 │同上 │同上 │144,450元 │GA0000000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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