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371號
聲 請 人 順悅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國維
上列
聲請人因遺失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汐止
分公司證券,
聲請
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7月24日
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汐止分公司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1號
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
期間,已於民國106年4月18日屆滿,
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蘇珈漪
以上
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簡吟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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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37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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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 票 面 金 額 │ 支票號碼 │
發 票 日 期 │
│號│ │ │ │ (新臺幣) │ │ ( 或到
期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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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宏磊科技股份有限│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順悅科技有限公司 │57,750元 │ND0000000 │105年12月5日 │
│ │公司 陳志宏 │限公司汐止分公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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